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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更新日期:2024-05-1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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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以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难题,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 的规范化监管,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 助推东莞市“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2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司〔2022〕66 号)、《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的通知》(2022 年 6 月)等文件相关要求,探索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进一步优化和健全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的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降低环境风险,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难题,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助推东莞市“无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试点方案,到 2023 年,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全覆盖、利用处置全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二、工作原则

(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

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结合全市集中收集与片区分散收集需求,统筹确定设施规划布点与规模。

(二)就近便利服务原则。

鼓励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高新区、工业聚集区就近开展收集工作。对于已运营废机油收集点可适当扩展收集类别,包括废油壶、机油格和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等,方便机动车维修行业相关危险废物的集中统一收集。

(三)合理控制规模原则。

从环境风险与安全管控角度出发,各收集点规模不宜过大,各片区收集点以收集片区有缺口的危险废物为主,适当兼顾周边片区的收集需求。新增各收集贮存设施规模总体上按全市需求量平均分配。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范围。

1、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均有相应的收集贮存资质;包括已环评审批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

2、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单位(包括已环评审批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

(二)主要服务对象。

主要服务对象原则上以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收集单位需与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数量占比不小于 80%。收集范围原则上以项目所在片区为主,可兼顾邻近片区,但不得超出东莞市范围。

(三)收集类别。

主要包括全市小微企业(含社会源)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但鉴于部分危险废物已实施特许经营或收集处置能力已过饱和,试点单位不新增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HW01)、废机油(HW08 类别 900-214-08)、焚烧处置残渣(HW18)及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其它危险废物。

(四)规划布局。

基于全市危险废物预测产生量与能力分析,本方案共规划新增及改扩建 21 个收集贮存设施(见附件 1),其中 2 个是对现有收集贮存设施进行改扩建,19 个是新增收集贮存设施。

上述新增 19 个收集贮存项目中,其中 16 个为在建项目(即环评已审批但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且单个规模不超过 3 万吨/年),3 个为未批拟建。

(五)试点时间。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家或省印发实施新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四、试点单位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环评审批。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鼓励有意愿有能力企业(投资主体)参与我市未批拟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有收集意向的企业可根据本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文件须满足以下准入要求:

1、项目选址、规模等符合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布局规划及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项目用地性质须一类以上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2、项目建设须征得属地镇街(园区)同意。

3、项目建设符合《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东环〔2018〕295 号)、《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东环〔2020〕113 号)、《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44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

4 、 项 目 建 设 满 足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 及 2013 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有关要求。

(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新申请程序。

(1)申请试点单位满足相关要求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 2)

(2)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以下流程,对申请单位开展审核,核实其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能力。通过内部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集体审查、信息公示等环节后,由经办科室按流程办理批复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但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延续程序。

(1)试点单位应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对照相关条件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 2)

(2)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以下流程,对申请单位开展审核,核实其是否具备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能力。通过内部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集体审查、信息公示等环节后,由经办科室按流程办理批复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变更程序。

(1)试点单位法人代表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手续。

(2)申请许可证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注销程序。

(1)申请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妥善处置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

(2)申请注销许可证,应提交注销申请及许可证原件;注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近年经营状况、申请注销理由、危险废物库存及清理情况等。

5、试点前后衔接。

(1)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后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本方案印发前已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要求开展资格审查的单位,按照本方案完成后续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项目建设要求。

集中贮存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符合环境保护距离要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具有完善的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措施,配备泄漏液体收集、通讯、照明、消防、气体导出及气体净化设施设备。收集单位应在贮存设施出入口、贮存设施内部及危险废物运输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应保存 3 个月以上。

(二)收集单位要求。

收集单位负责建立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落实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收集单位应按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规模及条件等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照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不得超范围、不得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

2、协助小微企业等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3、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发现小微企业存在任何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问题,第一时间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三)小微企业要求。

小微企业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等工作。

1、认真履行与收集单位的协议内容,配合收集单位的统一管理服务,指定专人与收集单位对接,负责企业内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各项工作。

2、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及时收集、分类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3、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台账档案,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转移情况。

4、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及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工作。若发现收集单位在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任何不符合规范化管理的问题,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全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各生态环境分局对属地收集单位做好日常监管,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要对辖区内收集单位定期现场检查,评估试点单位运营情况,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三)建立管控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收集单位环境与安全生产方面自觉意识,全面提升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与安全生产风险,并建立健全管控长效机制。

1、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督办单位名单,实现收集单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2、落实相应惩罚制度。

(1)收集单位在运营期间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终止其收集资格并吊销收集许可证。

(2)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扣或者吊销收集许可证。

(3)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终止其收集资格并吊销收集许可证。

(4)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收集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届满延续时是否核减其收集类别与规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上公布本地区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督促收集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的监督。

附件:1. 东莞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布设一览表2. 东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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