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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心得|如何争取取保候审(三)

更新日期:2024-05-18 21:52

实战心得

如何争取取保候审(三)

在前两篇关于如何争取取保候审的文章中,笔者重点阐述了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在黄金救援37天内,如何成功阻击批捕而获得取保候审的方法。那么,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还有没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呢?答案是肯定的,笔者将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发,以亲办案件为例,阐述如何以此争取取保候审,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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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即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羁押措施而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办案部门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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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中负责捕诉的部门,侦查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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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有三类,分别是:第一类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三类是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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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检察院一般会采取书面方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采取书面形式审查时,主要是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例如申请理由是被羁押人员身患重病,则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单、医嘱、病例等。其他审查方式为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亦或是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当然,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也是审查的重点方式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并不拘泥于某一种类或者某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综合的考量权衡各方的利益,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既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极大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05

哪些证据更利于获得变更强制措施

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作为刑辩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信息或者证据材料,提供给人民检察院。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时间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或者能够证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所发生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关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清白的证据;第二,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情节轻微,具有不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特别轻,最多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证据;第三,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最终的宣判刑很可能是缓刑或者短期的拘役、有期徒刑,但是继续羁押可能导致羁押期限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第四,侦办机关对案件的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侦查等刑事诉讼程序造成影响障碍,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至于导致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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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实务中,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往往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个时候的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应该结合案卷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事实和涉案情节,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全面细致地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认为以下几点情形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重点需要考量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该类情形的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更高。

一是查看犯罪嫌疑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是否属于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是查看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程度大小,是否属于地位作用发挥较小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是查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性事由,具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情节的;

四是查看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有过失情节,过失犯的主观恶行普遍小于故意犯;

五是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是否以犯罪为主要收入,是否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说明其主观恶行小,社会危险性也较小;

六是查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小,从保护未成年和人道主义精神出发,未成年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也较大;

七是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一般情况下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朋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获得了履行和担保,说明双方激烈矛盾获得了缓解,再次发生冲突的概率较小;

八是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九是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或者处于怀孕、哺乳状态;

十是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的刑罚特别小,是否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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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笔者以曾经办理的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案为例,简单阐述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第一,当事人在涉案公司中虽然是部门的主管,但其并不是公司的核心领导成员,没有参与讨论、谋划、决策的权力,说明当事人不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主观恶性甚微。第二,当事人在公司中处于员工地位,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与偷逃的税额无关,发挥的作用较小,说明其属于从犯地位。第三,从其担任部门主管的时间到案发的时间并不长,说明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不深。并且从案卷材料上可以看出,其上任部门主管前,公司已经长期通过伪报行为偷逃税款,其担任主管后只是延续公司的一贯做法,并没有探究该做法是否属于违法犯罪的期待可能性,作为一名员工,无权也无法获知公司的一贯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活动。第四,即使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其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也不大,说明犯罪的情节较小。第五,当事人被羁押时处于怀孕状态,说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综上情况,笔者与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并阐明当事人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意见。最终,办案检察官认可了笔者的意见,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结语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厘清社会危险性轻重界限,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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